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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5)上民一初字第1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常乘风,被上诉人王**和原审原告王*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尹**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2月23日,王**跟随王*在蔡都社区施工过程中,王**不慎受伤。2014年3月11日12时至3月18日10时,王**在郑州**属医院治疗。2014年3月18日17时至5月31日15时,王**在上**民医院住院治疗。2014年3月28日,王**与建筑分包方李**签订和解协议书一份,除李**已经支付的医疗费38000元之外,李**一次性赔偿王**26万元。该26万元已由李**支付23万元。下余3万元由王**向王*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出具时,王**、王*父子,王**、王*父子在场)。该欠条内容如下:“欠条欠王*叁万元整除去律师费用3000元,共欠贰万柒仟元整王**2014.3.28”。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可以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本案王**跟随王*务工,王**作为赔偿权利人可以要求王*作为赔偿义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王**因就医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务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因伤致残,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2014年3月28日,王*向王**出具欠条一份。说明王*除已经赔偿王**款项外,愿意再赔偿王**2.7万元。该赔偿权利义务已转化为债权债务关系。债务应当清偿。债务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王**赔偿款2.7万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5元,由被告王*负担。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上诉人王*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为王**垫支的29000元为借款,王**出具的欠条为对其垫支29000元的事实不清楚情况下出具,该欠条属无效欠条。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王**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适当。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王**称其为王**垫支的29000元为借款,王**出具的欠条为对其垫支29000元的事实不清楚的情况下出具,该欠条属无效欠条的上诉理由,因王*没有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75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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