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吴**与被告王**、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与被告王**、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吴**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1月8日,被告以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48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钱,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债务是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故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48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王**、李**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与李**系夫妻关系。2014年1月8日,被告王**向原告借款48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上面载明今借到吴**现金肆万捌仟元整”。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王**向原告借款48000元,有被告王**为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借条上虽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但被告王**亦应在合理期间内偿还。距借贷关系的发生已达两年之久,经原告催告后被告仍未偿还,所以,原告要求被告王**偿还借款本金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该笔债务发生在被告王**与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李**应当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王**、李**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王**、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