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杨*等人非法吸收公共存款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5)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江**、赵**、陈某某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及其辩护人岳建州、被告人江**及其辩护人张**、徐**、被告人赵**及其辩护人张**、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温**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6年,张**(另案处理)和程**、李*甲合伙成立河南永安投资担保公司并开始在南*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2007年开始逐步停止该业务在南*的拓展。2008年12月23日,张**(另案处理)在焦作市注册成立河南省富**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并担任法人,2009年3月16日成立河南省富**有限公司南*分公司,2010年2月24日将法人变更为杨*,南*分公司成立后,张**与杨*、江**、王*签订了劳务合同,由于富**司相关手续不完备无法开展新的业务,只办理原永**司的遗留业务。2010年5月初,张**指派陈某某到南*分公司担任经理,杨*任陈某某助手,江**任会计,赵**任业务员,陈到任后先后在晶石、古城两家广告媒体刊登理财广告和招聘广告并于2010年6月份招聘赵**任公司业务员,并利用从焦作带来的合同样本吸收社会资金,2010年11月陈某某离开南*分公司,后张**口头任命杨*为南*分公司经理,该公司按照陈某某在任时的模式继续吸收客户存款。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卧龙分局于2011年11月17日注销河南富**保有限公司南*分公司的营业执照。经南*中州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至2013年10月案发时,杨*、江**、王*在河南富**保有限公司,该公司共非法吸收金某某等人存款15413000元;陈某某在担任河南省富**有限公司南*分公司经理期间,河南省富**有限公司南*分公司共非法吸收金某某等人存款2758000元;赵**在河南省富**有限公司工作至案发时,河南省富**有限公司共非法吸收郭**等人存款15293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江**、赵**、陈某某作为河南省富**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杨*、江**、赵**、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四名被告人的辨护人对起诉书的罪名均不持异议,但认为各被告人本人及亲属的存款应当减去。另各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建议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6年,张**(另案处理)和程**、李*甲合伙成立河南永安投资担保公司并开始在南*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2007年后逐步停止该业务在南*的发展。2008年12月23日,张**在焦作市注册成立河南省富**有限公司,并担任该公司法人,2009年3月16日张**在南*成立河南省富**有限公司南*分公司,2010年2月24日将公司负责人变更为杨*,南*分公司成立后,张**与杨*、江**、王*(另案处理)签订了劳务合同,由于公司相关手续不完备无法开展新的业务,只办理原永**司的遗留业务。2010年5月初,张**指派陈某某到南*分公司担任经理,杨*任陈某某助手,江**任会计,陈到任后先后在晶石、古城两家广告媒体刊登理财广告和招聘广告并于2010年6月份招聘赵**任公司业务员,被告人陈某某利用从焦作带来的合同样本指导公司员工向社会吸收资金,2010年11月陈某某离开南*分公司,后张**口头任命杨*为南*分公司经理,该公司按照陈某某在任时的模式继续吸收客户存款。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卧龙分局因河南省富**有限公司南*分公司未办理金融许可证其经营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于2011年4月12日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54740元。2,罚款190000元。并于2011年11月17日注销了河南富**保有限公司南*分公司的营业执照。被告人杨*、江**、赵**仍以该公司名义继续向社会吸收存款,至2013年10月案发,经南*中州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杨*、江**、在河南富**保有限公司南*分公司工作期间,共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5413000元;其中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河南省富**有限公司南*分公司经理期间,共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758000元;被告人赵**在河南省富**有限公司南*分公司工作期间共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5293000元。四被告人在公司经营期间均有一定业绩提成。其中被告人杨*提成奖励13377元,被告人江**提成奖励17024.5元,被告人赵**提成奖励9873元,被告人陈某某提成奖励800元。截止案发共涉及集资人员111人,其中51人储户盈利,60人储户亏损,己经归还本金8096000元,未归还本金7317000元。2013年11月10日被告人杨*主动到公安机关反映,该公司因客户存款到期无法支付,而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失去联系。并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公安机关立案后被告人杨*,江**,赵**均能主动,按时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配合调查,如实供述。2015年3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河南省富**有限公司及韩盼个人(焦**总公司经理)向南阳分公司借款2990000元。濮**公司借款100000元,四川丁木**达州分公司及张*甲个人借款1360000元,至今未归还。案发后南阳分公司的账户未有存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杨*供述

2006年12月份,我到工业路南阳**金中心院内永安投资担保公司应聘,当时张*甲是永**分公司负责人,他招聘的我,当时永**司开展的是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我当时的工作职责是跟着程**在公司担保部工作,前期听程**安排工作,没有具体的业务。

2007年下半年,永安**分公司开始办理具体的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我和王*负责具体办理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永安**分公司办理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断断续续的开展到2009年初,时间记不清了,以江**说的为准。永安南阳分公司的成立以及与南阳**中心拉关系谈合作都是张*甲在南阳操作的,程**就具体工作在南阳负责,张*甲不在南阳住,有事经常来。

2009年初,张*甲成立河南省富**有限公司,就把南阳永安投资担保公司的牌子直接换成了富邦住**有限公司,就在此时,永**司已经三个月没发我、王*、江**每月800元的工资,张*甲把拖欠的工资补齐,并和我们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三年,程**也是张*甲发工资,所以我无法过问永**司为什么变成富**司,开会时张*甲说“永**司想放弃南阳的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但这个事是他一个人跑下来的,不想放弃,就成立了富**司,接手永**司的业务”,富邦南阳分公司成立两个月后,张*甲又带来一个焦作人,叫陈某某,说是有民间借贷工作经验,让他在南阳负责,程**就离开了。陈某某在富邦南阳分公司工作了半年左右,教我们如何办理存贷款业务,说的是“社会上有人有钱、有人贷钱,我们就起一个桥梁作用,这也不违法”,培训资料、合同文本都是陈某某从焦作带来的,截止到富邦停业,用的合同还是陈某某的样本,没有改变过。期间,陈某某对我说“老板(指张*甲)的意思是南阳作为资金的来源地,吸收的资金主要给焦作和打给他四川的公积金贷款担保公司作保证金用”,我已记不清陈某某的原话是咋说的,但陈某某对我说这话的意思是有顾虑,顾虑钱都被张*甲拿走的话风险太高。

自富邦南阳分公司成立之后,没有新办一笔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只是维系永**司已经签订过合同的公积金担保业务,然后就是吸收存款,在“晶石广告”、“古城广告”上还登过广告。六七个月后,张*甲知道陈某某还在往南阳的小学送蒙牛学生奶,就不让陈某某干了,实质上是不信任陈某某了。张*甲当时还明确让陈某某选择是卖学生奶还是在富**司干,后来陈某某离开富**司。陈某某离开后,张*甲口头任命我为富**司南阳的临时负责人,公司还是按照陈某某在时的模式运行,一直到停业,2012年或2013年,张*甲对我提到过让我承包经营富邦南阳分公司,我当时就表示不同意,他也没往下说了,如果张*甲手中有我签名的承包经营协议之类的东西,那一定不是我签的名,请一定要做笔迹鉴定。

在富**司具体办理一笔存款的业务流程是这样的:储户来源是有看到广告后来的,有路过公积金中心时看见公司招牌来的,还有就是公司员工身边的亲戚、朋友、同事。看见公司广告和公司招牌来的客户,先到大房间业务科,由业务员王*、赵**倒茶接待,解答客户提问,然后由业务科和客户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付款或在银行打款到江春香处,这就是整个流程,我个人经办的都是我的亲戚、朋友、或亲戚朋友介绍的人。

河南省富**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张*甲,身份证上是焦作的,我知道他是四川达州人,1972年出生。我听张*甲说他是永**司的股东之一,真实性无法证实,永**司在南阳的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是张*甲谈下来。张*甲在四川有一家‘丁木**限公司’,在达州、广安分别有一家分公司,可能是张*甲想向我证明他有实力,好让我死心塌地的给他干,让我去过达州、广安,看他的这两家公司,这两家公司开展的都是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

富邦**分公司的资金流向是:濮阳分公司欠南**司10万元是陈某某在负责的时间,我不了解,是听江**说的。其余的资金流动或对外放贷都由我向张**汇报、也有张**直接指示我和江**办理的。从陈某某负责到我负责,张**要求江**每月做一份财务报表电子邮件给他,至于江**做没做我就不清楚了,另外还要求将江**的银行卡和他的手机号码绑定,以便他本人及时知道南阳分公司的资金流动。凡是对总公司及四**司及张**个人账号打钱,都有张**的指示,但向焦作要求还钱时可能有没向张**汇报的,因为我觉得那是焦作欠的钱,截止到富邦南**司停业,焦**公司还欠南阳分公司大概300万元左右、四川方面及张**个人账户还欠南阳分公司大概180万元左右,这些数字记不清了,以会计审计结果为准,反正我没拿公司一分不应拿的钱。再补充一句,向焦**公司和四川方面打钱的账户不固定,有对公账户、有个人账户,账户号都是按张**的短信为准。

富邦南阳分公司成立后,除了把永安**限公司的牌子换成富邦住**有限公司的牌子外,办公地址还是没变、人员没变,而且还在做永**司遗留的担保业务,但我没看见南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出异议,也没见永**司来人提出异议。

河南省富**有限公司之所以能以较低利息吸收客户存款,取得客户信任的原因不止一个,但最重要的原因是冲着公积金的牌子、冲着富**司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院内办公,包括我本人,也是想着张*甲和政府合作比较安全,才将我的钱放在公司的。

(2)被告人江**供述

2006年,我看到一个招聘广告,当时是河南**担保公司招聘的我,我应聘时**公司就张**和程**两人,当时张**是公司负责人,他问我会啥,我说我干过出纳,张**就让我当公司的出纳,2009年时,我不清楚是什么原因,永安投资担保公司更名为河南省**有限公司,还是张**是老板,他从焦作带过来一个叫陈某某的人到富**公司作负责人,当时的会计是孙**,到2011年时孙**辞职,我就是会计兼出纳。陈某某是2010年4月份至11月份在公司负责,陈某某让我们吸收存款,并在“古城广告”和“晶石广告”两个媒体上进行宣传,2011年11月份,张**不让陈某某干了,不清楚原因,张**当时口头上让杨*作富**公司的负责人,公司运营一直运营到2013年10月份。

在富**司我所具体办理一笔存款的业务流程是:储户来源是有看到广告后来的,有路过公积金中心时看见公司招牌来的,还有就是公司员工身边的亲戚、朋友、同事。看见公司广告和公司招牌来的客户,先到业务科,由业务员接待,谈好后到我处交钱或转帐,然后由业务科和客户签订合同,当时公司财务章在我处保管,合同章先是在邓**手中,后来在谁手中不清楚,公司行政章在王*手中,后来不知道。这就是整个流程。

河南省富**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张*甲,户口是焦作,听杨*说是四川的,1972年出生,张*甲2006年12月份时一直在南阳,当时公司是永**公司,春节后,就只有程**在南阳负责,2008年和2009年时,张*甲都来过南阳,他当时和南阳**金中心领导比较熟,永**司和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签订合同都是张*甲签订的,2009年时,张*甲来南阳成立了富邦住**有限公司,还让杨*和我跟他干,并签订用工合同,2010年4月份,程**离开南阳,2010年、2011年、2012年,张*甲每年都要来南阳两三次,他来南阳后就是安排工作,向我讲业务如何开展、公司前景如何美好,还一直表扬南阳分公司业务开展比较好,其中详细讲述了吸收存款利息和对外发放贷款利息之间的利润空间,就2013年没有来南阳。

我没见过韩*,但我从张*甲处知道韩*是焦**公司的负责人,和焦作方向的个人账户或公司账户发生资金调配不是一次完成的,有些是杨*安排我打款或者收款,有些是张*甲直接打电话给我安排打款或收款,我现在能记着濮阳分公司还欠南阳10万块钱;给张*甲或张*甲指定的账户打钱的次数有很多,记不清次数,我能记得张*甲及四川方面还钱后还欠南阳分公司150万左右;按照张*甲或杨*的指示向焦**公司的公司账户或个人账户打款和收款的次数也很多,记不清次数,但我能记得焦作方向还欠南阳分公司250万左右。

听程**说张*甲是永**司的股东,张*甲说永**司在南阳办公地点的办公设施都是他个人花的钱,成立永**分公司购买的设施的票据总公司不给报销了,票都在我处放着。

(3)被告人赵**供述

2010年6月份左右,我在“古城广告”的右上角看到一起招聘启事,富**司招聘办公室人员,我就到当时的富**司的办公地点—市公积金中心办公楼一楼应聘,当时是一个叫邓**接待我的,对我面试的经理是陈某某,面试后让我先回家等着,两三天后,邓**通知我到富**司上班,在我到富**司上班的第一天,陈某某对我说‘办公室缺一个接电话的,你负责接电话,登记客户信息’,我就是这样在富邦**保公司上班的,我看着在市公积金办公地点上班,根本就不知道富邦是违法的,所以就没想过犯法这个事。所以我的工作是以接电话为主,我从没给陌生客户主动打过电话,因为我不好操心,除了刘**、陈**之外,其他到富**司存钱的认识我的客户都不是我解释如何存钱、如何获利的,还有一个客户刘**,她是自己先期在富**司存钱获利后又介绍她父亲、她妹妹到富邦存钱,不是我介绍去的客户。所以要问我完整的办理业务流程,我也不是太懂,至于业务提成,都是经理杨*、会计江春*他们决定的。

河南省**担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张*甲,我就在2010年和2011年见过两次,我对他也不是太了解,两次来南**司都给我们开会,至于2012、1013年张*甲是否到南阳了就不清楚了。张*甲给我们开会时就是说说业务开展的还不错,另外就是说公司的前景美好。听杨*说张*甲是四川人,三十多岁的样子。

我没想到富**司不合法,我还经常见到市公积金中心的领导到公司来,还问公司的情况,我在富**司的工作就是接电话,从没为富**司作宣传,至于公司的负责人,不管是陈某某、还是杨*,给我的工作就是接电话,有什么事情也从不告诉我,我接电话后做记录,让公司领导看,我也从没主动打电话给客户让人家来理财。

(4)被告人陈某某供述

2010年5月1日假期结束后,我到了南阳,当时富**司焦作的一个经理,名字叫卢**,她带着我来到南阳,张**当时不在南阳,卢**介绍我认识南阳分公司工作人员,当时有杨*、江**、王*、秦小素,以及公积金中心副主任冯**。富邦南阳分公司的办公地点在南阳**中心院内办公楼一楼南侧,办公用房是租的公积金中心的房子,挂的牌子是“南阳**担保公司”,准确的记不清了,我到南阳后,负责富邦南阳分公司,公司业务有两部分,一部分是收取过去公积金贷款担保费,另一部分是准备开展的新业务,叫P2P,就是点对点担保,但没开展起来,与焦**公司要求不符,焦**公司是让吸收存款,然后以更高的合法利息放出,挣手续费及部分利差,合同模板也是焦**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我的,这一部分业务开展了,但不理想,我到南阳分公司时,南阳分公司账上就没有钱,后来是焦**公司打过来一笔款,南阳分公司才开始运转,6月份我去古城广告谈的刊登广告业务,这后来开始有人来应聘及存款,新应聘了赵**,吸收存款数额也不大,具体数额记不清了,我记得第一笔是3万元,2010年8月份,张**叫我去达州,看他在达州的公司开业,9月份张**让我和杨*一起去一趟达州,当时不知道原因,后来想想是因为张**让我往他指定的账户打款,也就是让我相信他的实力,2010年9月份时,张**让我打款给他,当时南阳分公司吸收的存款有五六十万元吧,但是我觉得风险太大,不同意打款给他,但财务打款没有,我不清楚,我记得当时还打电话给卢**,问焦**公司有没有给张**打款,卢**也说不同意打款给他,我们都担心风险控制不了,9月底时,张**来到南阳,同时也把我辞退。

总结起来我在富邦南阳分公司就干了两件事,第一,确实吸过存款,但总额不大,我是2010年五一假期结束后到的南阳,9月份被张*甲辞退,第二,我没按照张*甲的指示打款到他指定的账户,客户资金亏损的责任不在我。

江**是出纳,杨*是我的副手,王**业务,王*是业务,赵**是业务,我当时是负责人。

2、同案犯张*甲供述

2006年我在河南省**有限公司工作,公司拓展业务的需要把我派到南阳市,在我的工作下,永**司和南阳**金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在此工作中,永安出了100万元的保证金,我个人出了10几万的费用,我是永安投资担保公司的筹备人之一,当时我占河南省**有限公司10%。永**公司运营一年多后就不再拓展业务了,我是筹建永**公司时的负责人,正式运营的这一年多时间里由永**司派的一个名叫程**的负责。

永**司不再做南阳的公积金担保业务之后,我就想用自己成立的河南省富**有限公司接替,因为南阳的关系都是当初我建立的。2007年时,我在永安的股份直接退出了。2008年或2009年我成立了河南省富**有限公司,2010年永**司在南阳已经没有人了,杨*、江**在南阳善后,我和永安的法人李*甲是朋友关系,就开始谈南阳分公司业务的接手问题。在2011年或12年还签订了协议,包括永**司在南阳的全部业务及押金100万元作价55万卖给我,我交了5万块钱的定金,后来在押金100万元从永**司换成富**司的户头时操作不成,等于是永**司违约了,我就没有再继续付剩余的50万元,但永安在南阳的业务及押金都事实上已经转到富**司了,只是公积金保证金账户户头换不成富**司的。2010年左右,经朋友介绍,我招聘了陈某某作富**公司的经理,我本人回四川筹备公司,期间陈某某也起到辅助作用。

陈某某大概干了半年时间,发现陈某某做的业务有违法的情况,就把程**辞退了,2011年初,南阳**商局对富**司进行了处罚。陈某某被辞退后富**公司就由杨*负责,江春香是会计兼出纳,一直运营到2013年底。

2008或2009年,我报资料到河**小企业服务局,由省中小企业服务局进行审批,然后在郑**商局先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在河南省内都可以营业,因为公积金担保公司到每个地市开展业务需要交纳保证金,所以审批过程中就不用交纳保证金了,到南阳时我到南阳市的一个工商局办理了分公司营业执照。

我在四川有一家丁木住房置业有限公司,交的保证金将近600万元,我没有固定资产。我不清楚富邦焦**公司的财务情况。

2011年我和杨*签订了南阳分公司的承包经营协议。该协议在焦作市定和分局扣押的公文包里。

3、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刘*甲陈述

被害人刘*甲出具的借款协议,证实了她将4万元借给了河南省富邦**司南阳分公司。

(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被害人王某某出具的借款协议,证实了他将共计41.99万元借给了河南省富邦**司南阳分公司。

(3)被害人刘*乙陈述

被害人刘*乙出具的借款协议,证实了他将20万元借给了河南省富邦**司南阳分公司。

(4)被害人张*乙陈述

被害人张*乙出具的借款协议,证实了他将共计10万元借给了河南省富邦**司南阳分公司。

(5)被害人陈*甲陈述

被害人陈*甲出具的借款协议,证实了她将5万元借给了河南省富邦**司南阳分公司。

(6)被害人周*陈述

被害人周*出具的借款协议,证实了她将8.6万元借给了河南省富邦**司南阳分公司。

(7)被害人曾某某陈述

被害人曾某某出具的借款协议,证实了她将共计15万元借给了河南省富邦**司南阳分公司。

(8)被**某某于陈述

被害人马某某出具的借款协议,证实了她将共计23万元借给了河南省富邦**司南阳分公司。

(9)被害人郭某某陈述

被害人郭某某出具的借款协议,证实了她将共计10万元借给了河南省富邦**司南阳分公司。

(10)被害人唐某某陈述

被害人唐某某出具的借款协议,证实了他将共计19.5万元借给了河南省富邦**司南阳分公司。

(11)被害人陈*乙陈述

被害人陈*乙出具的借款协议,证实了他将共计5万元借给了河南省富邦**司南阳分公司。

(12)被害人段某某陈述

被害人段某某出具的借款协议,证实了她将共计17万元借给了河南省富邦**司南阳分公司。

(13)被害人刘**陈述

被害人刘**出具的借款协议,证实了他将共计9万元借给了河南省富邦**司南阳分公司。

(14)被害人邓某某陈述

被害人邓某某出具的借款协议,证实了他将共计20万元借给了河南省富邦**司南阳分公司。

(15)被害人牛某某陈述

被害人牛某某出具的借款协议,证实了他将共计10万元借给了河南省富邦**司南阳分公司。

(16)被害人冯某某陈述

被害人冯某某出具的借款协议,证实了她将共计2万元借给了河南省富邦**司南阳分公司。

(17)被害人张*乙陈述

被害人张*乙出具的借款协议,证实了她将共计8万元借给了河南省富邦**司南阳分公司。

(18)被害人安某某陈述

被害人安某某出具的借款协议,证实了她将共计5万元借给了河南省富邦**司南阳分公司。

(19)被害人金某某陈述

被害人金某某出具的借款协议,证实了她将共计23万元借给了河南省富邦**司南阳分公司。

(20)被害人张**陈述

被害人张**出具的借款协议,证实了他将共计40万元借给了河南省富邦**司南阳分公司。

(21)被害人赵某某陈述

被害人赵某某出具的借款协议,证实了她将共计40万元借给了河南省富邦**司南阳分公司。

(22)被害人范某某陈述

被害人范某某出具的借款协议,证实了她将共计4万元借给了河南省富邦**司南阳分公司。

(23)被害人薛某某陈述

被害人薛某某出具的借款协议,证实了他将共计16万元借给了河南省富邦**司南阳分公司。

(24)被害人陈*陈述

被害人陈*出具的借款协议,证实了他将共计85万元借给了河南省富邦**司南阳分公司。

(25)被害人贾某某陈述

被害人贾某某出具的借款协议,证实了他将共计7万元借给了河南省富邦**司南阳分公司。

(26)被害人李*陈述

被害人李*出具的借款协议,证实了他将共计10万元借给了河南省富邦**司南阳分公司。

4、证人证言

(1)证人李*甲证言

我是中诚永**有限公司的法人,主要业务是银行贷款担保。2007年时我公司在南阳设立分公司,当时和南阳是住房公积金中心签订担保协议并交保证金100万元,当时派往南阳分公司的负责人是张**,跟着还派去一个叫程**的,张**的工资在焦作是开到2007年的2月,后来都是南阳分公司发工资,因为南阳分公司的业务量小、周期长、利润低,后来就把南阳的业务停了,就没再开展新的业务,但分公司还在,因为之前办理的公积金担保业务需要后续工作处理。后来张**离开公司,自己成立了河南省富**有限公司,因为我们南阳分公司的开展业务的关系是张**建立的,而且他知道我们的业务已经停了,所以他主动找到我们公司谈转让南阳分公司业务的事,在没有正式签订转让合同的情况下,我记得当时程**在南阳**公室的门都被撬了,张**直接把程**手中的客户资料拿走了,程**当时还报了案,也就是说我公司在南阳的客户资料被张**控制了,程**是焦作人,后来也一直在南阳,我们让他处理南阳的后期扫尾工作,但他执行不了,客户资料都由张**控制着,我们就把程**的工资也停了,听说程**还在南阳做生意。到2010年,因为不允许跨地区设立分公司,所以南阳分公司的牌子就摘了,并注销南阳分公司。后期对南阳住房公积金担保业务的合同由我公司履行。

(2)证人徐某某证言

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了在赵**经办的存款中有一笔20000元的存款本金已经归还,该笔存款是储户赵梅花的。

(3)证人渠某某证言

证人渠某某的证言证实了江**将其丈夫渠某某以及渠某某母亲杨**的钱存在了河南省富邦**司南阳分公司。

(4)证人江某某证言

我与江**是姊妹关系,由于利息比银行高,并且是我妹妹江**上班的公司,比较放心,所以向河南省富邦**司南阳分公司存过钱。2012年,我把我手里的钱分两次给了我妹妹江**,总共14.1万元,并把我的身份证、银行卡都给了她,让她帮我存在她上班的富邦**保公司,第一笔是10.6万元到期后取出,第二笔是3.5万元还没到期时富**司就倒闭了。

(5)证人薛某某证言

我与杨*是姑舅表亲关系,杨*是舅舅的儿子,我母亲叫杨**,我舅舅名字叫杨**,他们二人是亲兄妹关系。我向河南省富**有限公司存过钱,详细情况记不清了,大概是2011年,我在富邦住房**南阳分公司存款12万,是杨*经办的,后来本金未动,又往里面续存两次,累计最多到18万元,这18万元里面没有利息所得,富**司将利息打到我另外一张卡上,平时花了,后来续存的钱是我母亲给我的,到2013年夏天,我取出2万元本金,剩余到期未还本金16万元。

向河南省富邦**司阳分公司存钱的原因是当时在市公积金中心上班,一是觉得利息比银行高,另外就是对富**司及杨*的信任。

(6)证人邵某某证言

我与杨*是夫妻关系,并向河南省富邦**司南阳分公司存过钱,是杨*自己办的,我听杨*说开始在里面存了46万元的本金,后来取出一部分,还有35万元的本金到期没归还。

5、审计报告

(1)南阳中**事务所中州宛审(2014)第137号

经审计,从2010年5月5日,到2013年11月30日,3年零6个月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5413000元。己经归还本金8096000元未归还本金7317000元,已支付利息2389451.20元。

(2)南阳中**事务所中州宛审(2014)第137-1号

被告人杨*吸收本金共计4220000元;

被告人江**吸收本金3048000元;

被告人赵**吸收本金2746500元。

陈某某吸收本金300000元

(3)南阳中**事务所中州宛审(2014)第137-2号

赵**在富**司工作期间该公司共吸收存款15293000元,未归还本金7197000元。

(4)南阳中**事务所中州宛审(2014)第137-3号

2010年5月至2010年11月1日陈某某在担任经理期间共吸收存款2758000元,未归还本金190000元。

(5)中州宛审(2014)第137号专项审计报告,附表六:员工业务提成奖励明细表。证实,四被告人业绩提成情况。

(6)中州宛审(2014)第137号专项审计报告,附表七:

证实,南阳分公司未收回款情况。

6、书证

(1)被告人杨*、江**、赵**、陈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证实被告人杨*、江**、赵**、陈某某的年龄等基本情况,说明被告人杨*、江**、赵**、陈某某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清单

证实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证据。

(3)被告人在晶**公司刊登招聘理财广告版面

证实被告人在晶石广告上发布广告。

(4)河南古**南阳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实古城广告公司已查询不到被告人刊登的照片及理财广告。

(5)河南省**龙工商分局对河南省富**有限公司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宛工商龙处字(2011)第007号)及履行证明

证明河南省**龙工商分局于2011年4月22日对河南省富**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4740元并罚款190000元。

(6)被告人杨*提供的情况说明及与富邦住**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书

证实被告人杨*对富邦住**有限公司的了解情况及雇佣关系。

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受案登记表(焦**(刑)受案字(2013)3108号)以及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立案决定书(焦**(刑)立字(2013)3108号)

证实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已决定对2013.10.22焦作定和富邦住房公积金投资担保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证实被告人张*甲于2008年12月23日在焦作市山阳区焦东路1802号注册成立河南省富**有限公司。

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拘留证(焦**(刑)拘字(2013)2297号)

证实被告人张**已由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执行拘留。

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逮捕证复印件(焦**(刑)捕字(2014)0134号)

证实被告人张**已由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执行逮捕。

南阳市公安局光武派出所开具的情况说明一

证实无法对已还本结息储户进行询问取证,无法对2名无联系方法未还本付息的受害人进行询问取证,无法对3名不予配合的受害人进行询问取证,

南阳市公安局光武派出所开具的情况说明二

证实公安机关无相应强制追赃措施,故未能追缴善意借款人的欠款。

南阳市公安局光武派出所开具的情况说明三

证实账户已被卧龙**梅溪法庭因民事诉讼冻结且一审原告均不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

南阳市公安局光武派出所开具的情况说明四

证实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侦查员以“检察院不会同意接卷”为由拒绝我局侦查员对张*甲在南阳的犯罪行为一并移送起诉的请求。

河南省富邦**司南阳分公司财务帐簿概貌及近照

证实河南省富邦**司南阳分公司具有财务账簿。

(16)杨*、江**、赵**、陈某某前科情况查询证明

证实杨*、江**、赵**、陈某某均无犯罪前科记录。

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民警王**所写到案经过

证实被告人杨*、江**、赵**、陈某某系自首。

以上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人杨*、江**、赵**、陈某某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江**、赵**、陈某某均系公司员工,受公司指派面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但四被告人均按公司法人代表的授意开展业务,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符合从犯的法律特征,可认定四被告人为从犯。案发后四被告人主动到案说明情况,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庭审中均认罪悔罪,符合自首的法律特征,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河南省富**有限公司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但公诉机关未指控河南省富**有限公司单位犯罪,故本案对犯罪单位不能作刑事处罚,被害人的损失可另行提起诉讼,实现其权利。综合考虑本案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数额,犯罪后果,造成的损失及四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从犯、自首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并报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止。罚金人民币6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执行。)

被告人江*香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执行。)

被告人赵**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5日起至2017年9月4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执行。)

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2017年9月14日止。罚金人民币3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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