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丁**因与被上**邮政公司、洛宁县邮政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宁*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二审诉讼过程中,上诉人丁**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丁*苗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丁*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丁**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