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洛阳**限公司与河南南**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南**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限公司于2016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南南**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1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河南南**公司银行存款共计1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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