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南**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限公司于2016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南南**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1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河南南**公司银行存款共计1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