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于庆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于庆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民法院经缺席审理作出(2014)海民初字第18840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刘**于2014年10月2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于庆返还奥迪牌小轿车(车牌号×××)一辆,并支付2013年11月9日至车辆返还之日的租金,以每日200元计算。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开展如下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被执行人于庆名下有房屋两套,因涉及多起案件,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本院已轮候查封该两套房屋,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但是我院依法受理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三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海执字502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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