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胡*与胡*、胡**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诉被告胡*、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李*已经死亡,向**申请将被告变更为胡*、胡**、胡**、王**、李**。现原告向**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李*名下的位于××的房屋一套,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担保人翟*名下的位于××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72.68平方米,郑**证字第××号)。

二、查封被告李*名下的位于××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51.17平方米,郑**证字第××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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