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高**诉被告荥阳市豫**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经原告申请,本院准予其缓交案件受理费,现缓交期限已届满,原告高**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700元,依法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夏**与夏**、夏*、夏**、夏**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宋**、徐**、徐**与郑**、中国太**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郭**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河南环**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原审第三人河南**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孙**、马**等与王**、安盛天平财**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申**、中国人民财**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渑池**有限公司与河南**限公司、上官滨、上官敏华、上官长华、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张**、中国人民财**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