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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荥阳市豫**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诉被告荥阳市豫**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经原告申请,本院准予其缓交案件受理费,现缓交期限已届满,原告高**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700元,依法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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