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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与俞秋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诉被告俞**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30元,由原告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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