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做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是原告王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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