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事务所诉被告方**、张**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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