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河南**民法院审理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2015)新刑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罗某某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乡县人民法院(2015)新刑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