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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许**,被告赵**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劳务费5000元及利息,被告辩称其不是第一承包商,工程竣工后,工程款并未给付被告,原告不应起诉被告索要劳务费,且本案已超诉讼时效。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拖欠原告劳务费5000元,于2013年8月27日给原告出具凭证的情况属实,原告于2014年、2015年分别同范**、曾**等人找到被告催要劳务费未果,本案不超诉讼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劳务费5000元及利息(按照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12月29日起诉之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赵**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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