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常建国因与被上诉人禹州**有限公司、吴**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4)禹民一初字第2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常建国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秦**、被上诉人禹州**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红丽、被上诉人吴**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4)禹民一初字第280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9000元,退还上诉人常建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