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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曹**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审理经过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3)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及辩护人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3日,张**(另案处理)使用被告人曹**的身份证在开**业银行办理一张银行卡,后分三次将抢劫所得11万元赃款存入该卡内,2012年9月12日曹**同家人将银行卡内人民币全部取走,公安机关多次通知曹**应将赃款退回至公安机关,但曹**在明知被取走的109992.92元是赃款的情况下仍隐瞒取款真相,拒不退还赃款。案发后,赃款全部追回予以退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查询存款通知书,证人张**、肖**、曹**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明知是犯罪所得赃款而予以隐藏,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曹**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全部退赃、认罪悔罪,积极缴纳罚金,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曹**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曹**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28日起至2013年5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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