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永**限公司与被告齐明鑫物业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永**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鹿邑县**有限公司诉黄**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王晖诉张书领委托合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鹿邑县**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郑州一八联合国**校与被告郑州市物价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信阳**限公司诉周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认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河南中**有限公司与被上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信和(郑州**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乐部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郑州一八联合国**校因诉被上诉人郑州市物价局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河南永**限公司与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永**限公司与魏**物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