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与被告鹿邑县**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因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借据、收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的“鹿邑县**有限公司”印章与《房地产转让申请审批表》上的“鹿邑县**有限公司”印章不是同一枚印章,涉嫌伪造公章犯罪,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吴**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