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雷**、张*、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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