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诉被告沙**、刘**民间借贷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杜**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为10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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