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建设**焦作分行与常**、薛保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焦作分行诉被告常**、薛**、焦作**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焦作分行于2016年4月19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焦作分行撤回对被告常**、薛**、焦作**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70元减交为213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