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焦作分行诉被告常**、薛**、焦作**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焦作分行于2016年4月19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焦作分行撤回对被告常**、薛**、焦作**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70元减交为213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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