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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王**等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等41人不服本院(2013)新民管终字第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张**等41人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本案的实质是财产侵权争议,不是农村集体经济成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土地补偿费分配发生的争议,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的范围,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土地补偿费等费用作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经由国家征收行为而归于消灭的补偿,属于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属于村民自治范畴。农村集体经济成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土地补偿费分配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张**等41人因国家建设新晋高速公路征收该村部分河滩荒地给予该村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问题发生争议,要求辉县**庄村委会和辉县市黄水乡小庄村第四村民小组停止侵权,连带返还土地补偿费50万元,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张**等41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张**等41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张**等41人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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