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焦**有限公司法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6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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