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洛阳衡**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涧西区鲁豫货物托运部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洛阳衡**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洛**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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