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与被告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第三人周口**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已收取诉讼费用2295元减半退还1147.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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