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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诉李**等2人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李**、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委托代理人李**和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1月8日,被告李**以经营装修工程业务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拒不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是事实,借据也是由被告李**出具的,但因为2013年被告曾托原告办事,累计给其现金和礼品折款共计24100元,但最后事情并未办成。上述费用应冲抵本案借款,故被告不应当再偿还原告借款。

被告马*永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因承揽装修业务需要用钱,被告李**于2014年1月8日向原告杨**借款20000元,出具欠据(实为借据),内容载明“欠条今欠现金贰万元整李**20141月8号”。被告李**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但认为因原告未将自己所托事项办成,自己已支付的费用应冲抵本案借款。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借据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所有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借据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对于原告杨**要求被告李**偿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主张托原告办事时的花费应与本案借款相冲抵的意见,因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能一并解决,故本院对其意见不予采信。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李**也认可借款用于二人共同经营的装修业务,故被告马**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杨**借款人民币20000元,被告马*永负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李**、马**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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