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庄*、河南省社**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5200元,减半收取22600元,由原告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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