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刘**诉被告柳**、刘**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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