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柳宗省、刘**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刘**诉被告柳**、刘**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