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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5)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郭某某,被告人王*涛及其辩护人吴**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18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王**酒后驾驶豫U02722号牌(该号牌系挪用)轿车,沿济源市宣化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宣化街小十字西侧路段时,与行人郭某某由南向北横过道路时发生事故,造成郭某某受伤。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王**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经检测,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8mg/100ml。

本院查明

另查明,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王*涛赔偿被害人郭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5000元,郭某某对王*涛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涛涛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视听资料,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血醇检验报告书,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破经过,调解协议,到案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8mg/100ml,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的醉酒标准,且发生交通事故,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王**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2015年7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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