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限公司诉被告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洛**保守押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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