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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容留卖淫罪再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洛阳**民法院审理的洛阳市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蒲**容留卖淫罪一案,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2012)伊少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蒲**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蒲**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7月26日作出(2012)洛少刑终字第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蒲**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9月2日作出(2013)洛刑监字第9号刑事再审决定书,由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王**出庭履行职务,申请再审人蒲**及其辩护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过程中,蒲**以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愿意认罪服判为由,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蒲**在本院再审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力,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蒲**撤回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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