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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史**、袁国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与上诉人史**、袁**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民法院作出(2015)西*二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史**、袁**不服原判,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委托代理人郅*到庭参加了诉讼,上诉人史**及委托代理人张弛、上诉人袁**及委托代理人闫金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西峡县人民法院二O一五年十月十三日作出的(2015)西*二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退回给杨**1050元,退回给史**322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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