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张**、张*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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