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安阳国**限公司、周某某、李*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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