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某某与安阳国**限公司、周某某、李*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安阳国**限公司、周某某、李*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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