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洛阳**限公司与李**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限公司诉被告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洛**保守押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