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诉被告田水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田水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范**撤回对被告田水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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