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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与田水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诉被告田水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田水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范**撤回对被告田水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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