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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限公司与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徽**限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5)界民一初字第01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限公司系段红梅的用人单位,段红梅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的规定,本案应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同时,依据《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故本案段红梅与安徽**限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后,一方或者双方对仲裁裁决不服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项,《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5)界民一初字第01521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段红梅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40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80元,由一审法院退还段红梅2406元,本院退还安徽**限公司38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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