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范*同与咸阳古**河南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865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民法院(2014)汴民终字第1318号民事判决书、(2014)汴民终字第1318-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的债权始终未得到受偿。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8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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