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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河农场与河南豫**限公司、中国长**郑州办事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河农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豫**限公司、被上诉人**司郑州办事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16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河南豫**限公司与中国长**郑州办事处2005年1月18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河南省**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2012)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郑**河农场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郑**河农场的委托代理人张**、周**,河南豫**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中国长**郑州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程序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民法院(2012)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民法院重审。

郑**河农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386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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