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丁**与郑州**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州**限公司其他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589号民事调解书,要求郑州**限公司自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协助丁**办理位于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259号明桦苑1号楼东单元13层1305号房屋的房产证,将该房产登记在丁**名下。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259号明桦苑1号楼东单元13层1305号房屋在房管局无登记信息,该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待该房屋具备登记条件后,继续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本院(2013)二七法执字第1240号案件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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