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又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600元,减半收取4300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