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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又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600元,减半收取4300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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