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杜**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4)登民一初字第1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杜**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薛**的委托代理人卢**、被上诉人景**的委托代理人张**,原审被告董**及原审被告董**、谢**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杨*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4)登民一初字第107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