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河**有限公司诉被告**食局浚县直属粮库、被告**食局、被告河**理中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河**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河南宏**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河南宏**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6600元,由河南宏**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