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省粮**宇隆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210万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为原告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的下列房产:
许**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xx房产(郑**证字第××号,建筑面积93.21㎡);
韩*名下位于二七区x××号房产(郑**证字第××号,建筑面积81.06㎡);
姜**与林**共有的位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号房产(郑**证字第××号、xx××号,建筑面积108.86㎡)。
二、冻结被告河南宇**名下银行存款21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