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河南省**属粮库与河南**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省粮**宇隆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210万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为原告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的下列房产:

许**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xx房产(郑**证字第××号,建筑面积93.21㎡);

韩*名下位于二七区x××号房产(郑**证字第××号,建筑面积81.06㎡);

姜**与林**共有的位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号房产(郑**证字第××号、xx××号,建筑面积108.86㎡)。

二、冻结被告河南宇**名下银行存款21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