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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洪*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寿**南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洪*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寿**南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初字第27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洪*诉称的全部事实因涉嫌保险诈骗刑事犯罪,已由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立案侦查。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60元退回原告洪*。

上诉人诉称

洪*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该案审理中只是发现洪*存在涉嫌保险诈骗刑事犯罪的嫌疑,最终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应当经过审判机关的判决认定。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将直接影响该案的最终认定,因此洪*认为该案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中止审理,而不应当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的范围,裁定直接驳回上诉人洪*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安机关已对洪*涉嫌保险诈骗立案侦查,该案不属经济纠纷而有犯罪嫌疑,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不属于中止审理的情形。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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