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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中国太平洋**乡中心支公司、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乡中心支公司、孙**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一初字第8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中国太平洋**乡中心支公司、孙**均于2016年3月8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太平洋**乡中心支公司、孙**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太平洋**乡中心支公司、孙**撤回上诉。

孙**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41元,减半收取120.5元,由孙**负担;中国太平洋**乡中心支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太平洋**乡中心支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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