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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新乡**监督局、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新乡**监督局、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南**监督局行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2日以因需要收集新证据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自愿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新乡**监督局、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南**监督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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