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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与刘满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金**与被告刘满意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金**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作出受理决定后,向其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依法向被告刘满意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委托代理人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金*文诉称,2014年原告在四川省宁南县白鹤坦镇三峡电站工地经营汽车轮胎业务,被告车辆常在原告处购买汽车轮胎及修补轮胎。2014年1月19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欠原告轮胎款和补胎款共计22000元,结账后,被告于2014年5月5日向原告支付欠款10000元,余下欠款120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现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人民币12000元,逾期利息自2014年2月11日起,支付至欠款清偿之日止,月息2分。

被告辩称

被告刘满意辩称,被告刘满意已偿还了所欠原告的欠款12000元。

本院认为

根据原告的起诉与被告的答辩,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2000元及利息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被告对本案争议的焦点均无异议。

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原告金**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2014年1月19日欠条一份,证明被告下欠原告轮胎款及补胎款12000元。

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被告刘满意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有:1、中国农业银行卡复印件及该银行卡交易明细一份,证明2015年1月19日被告曾还原告欠款15000元。2、刘**书面证言一份,证明被告刘满意于2015年1月19日曾还原告欠款1500元;3、证人陈**出庭证言一份,证明被告已将下欠原告的1.5万元的轮胎钱还清。

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1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对证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被告已经全部偿还了原告的12000元欠款。因被告对证2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庭审中,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质证认为,证1交易明细中,无汇入账户名进行核实,不予认可。证1的交易明细无汇入账户名,不能证明被告刘满意偿还原告金**欠款12000元的事实,无法达到被告的举证目的,本院不予认定。对证2中刘**的书面证言不认可。因证人刘**未到庭接受质证,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核实,本院不予采信。对证3陈**的出庭证言有异议,证人的证言与事实不符。证人陈**与被告刘满意存在亲属利害关系,且该证言系孤证,无其他证据相佐证,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原告的起诉及被告的答辩,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在四川省宁南县白鹤坦镇三峡电站工地经营汽车轮胎业务,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汽车轮胎及修补轮胎。2014年1月19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欠原告轮胎款及补胎款共计22000元并出具手书欠条一份,载明:“今欠浙江省临海市河头镇兰桥村2号金敏文轮胎款及补胎款共计人民币(22000.00元)贰万贰仟元整,到2014年2月10号前付清,不付清自愿扣车和本金利息,(按2分计算),欠人地址河南省永城市王集乡刘老家村西组,欠人身份证412328198302018116,欠人姓名刘满意,2014年元月19号”,2014年5月5日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0000元,尚欠12000元,至今未清偿。

本院认为,被告刘满意从原告金*文处购买轮胎、修补轮胎,被告在原告书写的记账单上签名确认,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及承揽合同关系。被告欠原告轮胎款及补胎款12000元的事实,有被告刘满意手书的欠条为证,且被告对欠条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辩称已全部偿还了原告的12000元欠款,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不予认可,本院不予认定,故被告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给付原告欠款12000元。原告要求被告自2014年2月11日起按月息二分支付逾期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刘满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金**欠款12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2月11日起,月息二分,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元,由被告刘满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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