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贾**与越新钊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诉被告越**、高**、开封市源动力健身俱乐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贾**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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