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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诉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某某诉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刘*,被**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吴**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98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和经常生气吵架,被告不顾家,对孩子不管不问,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双方解除婚姻关系,要求双方各抚养一个子女,互不支付抚养费,平均分割共同财产,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某某辩称:1、我不同意离婚。2、如果法院判决我们离婚,我要求抚养两个儿子,原告承担抚养费。3、要求分割原告掌握的共同财产。

原告孙某某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及结婚证各一份。证明双方合法夫妻关系。2、户口本一份。证明双方育有两子,长子申大某,2000年5月23日出生;次子申小*,2002年8月29日出生。被告申某某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被**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8年2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育有两子,长子申*,2000年5月23日出生;次子申*某,2002年8月29日出生。原告称双方感情破裂,被告有婚外情,被告予以否认,也无客观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问题事关家庭生活幸福、子女身心健康和社会稳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敬老爱幼,慎重对待婚姻。本案原、被告之间没有较大矛盾冲突,只是因家庭琐事争吵,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应各自多作自我批评,加强沟通,增进感情,维护家庭完整,为子女成长创造良好的氛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孙某某与被**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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