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汝州**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汝州**有限公司原审诉请汝州市**民委员会返还承包款。汝**民法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2015)汝民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汝州**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汝**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将此案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汝州**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曹鸣晓到庭参加了诉讼,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汝州**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汝州**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属自愿且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汝州**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汝州**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